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陕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并严禁组织、从事、参与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一、金融机构定义及分类
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境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境内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其他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
二、资质合规
金融经营许可证是金融机构在合法经营金融业务前,必须获得的行政许可证件。该证件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颁发,证明该金融机构具备从事特定金融业务的资质和条件。金融许可证的类型主要包括银行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证券许可证等。
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批准取得经营资格。经许可或者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由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三、经营行为合规
1.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
2.未经许可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贷款”“典当”“融资担保”“股权交易”“股权众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与金融活动特征类似的字样。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包括合法金融机构发生的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外的非法金融活动。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4.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5.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营销宣传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应当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二)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或者无风险;(四)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的其他行为。
6.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7.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清算机构处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合作开展的支付业务,遵守清算管理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