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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5-015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08日
    文号 安政发〔2025〕1号 公开日期: 2025-01-08 16:00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 市机场办关于《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为加强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确保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23〕1号)和《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安康富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北至汉滨区叶坪镇,南至岚皋县四季镇,西至汉阴县漩涡镇,东至旬阳市神河镇。
      (二)机场净空区域保护要求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7.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8.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9.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10.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11.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
      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一)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
      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
      1.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中轴分别向南、北两侧各延伸500米,从机场跑道两端入口分别向东、西各延伸500米,形成的东西长3600米、南北宽1000米的矩形;
      2.以汉阴县双乳镇新塘村导航台(西导航台)为圆心,半径为500米的圆形范围内;
      3.以高新区八里村导航台(东导航台)为圆心,半径为500米的圆形范围内。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保护要求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三、审核工作要求
      (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下情形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23〕1号)相关要求进行净空审核:
      1.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2.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3.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按照规定情形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上述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安全管理活动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8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安政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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