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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关于加强整治高空抛物现象的建议
    编号 第101号 办理部门 安康市公安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杨文浩 签发日期 2025-06-25 11:21 发布日期 2025-06-25 11:21 类别 B类
    正文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很多市民住上了环境优美的高楼,高空抛物现象出现的越来越多,小到剩饭、泔水,大至死鱼、拖把、花盆等,给居民带来诸多困扰。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对高空抛物治理在民间、职能部门和法律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民间存在的问题:一是少数居民素质低,心存侥幸心理,没有充分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二是家有“熊孩子”,家庭教育监管不严。三是窗户老化、瓷砖掉落等意外防不胜防,物业没有及时对小区外墙瓷砖、窗户等进行检修,导致意外。
      职能部门的问题:职责不清,高空抛物的防治没有一个政府部门牵头治理,特别是在预防阶段,目前还没有明确归口属于哪个职能部门,住建部门也没有考核倒逼某个部门必须要加强高空抛物的专项治理。
      法律存在的缺陷:目前仅对高空抛物砸死砸伤人后的处理有规定,比如抛物行为致人死亡,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没有砸死砸伤人的高空抛物,法律目前存在空白,仅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警力有限的现实情况下,很多高空抛物会被大事化小、不了了之,因此助长了某些人的侥幸心理。由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动员基层群众。要充分发挥两员两长的基层作用,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通过宣传单、倡议书等形式培育群众对高空抛物的警惕意识,对住在高层的居民树立不要高空抛物的相关意识,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
      二是加强小区检查维护。小区物业应对外墙瓷砖定期排查维修,必要时铲掉瓷砖更换防水涂料。有外推窗户的小区,物业应免费上门维修,对有坠落危险的窗户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进行更换,超出保修期及时提醒业主进行更换,并登记在册做好记录。利用小区共有收益,在小区高层安装防坠网或增建楼裙,防止高空抛物,提升避害效果。
      三是规范监管治理机制。着重提升视频智能化应用,对高空抛物事件多发的高层建筑安装“朝天”摄像头,在不正对居民阳台和屋内,不影响居民隐私的情况下,将高层建筑纳入监控,加强与公安、司法等单位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四是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制定高层建筑小区的物业管理合同范本或者物业管理条例范本,在范本中专门针对物业如何采取避免高空抛物的措施进行规定,住建、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联合办公,规范建筑标准,如外推窗户统一改平推窗户或内推窗户,窗户采用国际标准,只能推开一条缝透气;高层住宅统一安装监测高空抛物的监控。
      五是在高层建筑设计标准中规定高层建筑与人行道路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高空抛物进行立法,明确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只要高空抛物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罚款甚至行政拘留处罚。
      六是增加高空抛物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我国民法的赔偿责任主要以实际损失的产生为赔偿原则,但有时高空抛物并不一定会造成实际的危险发生,但一旦涉及危险就可能有严重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因此对这一类行为的损害责任承担,应带有惩戒的含义,而不仅仅限于实际损失的赔偿。
    回复
    尊敬的杨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整治高空抛物现象的建议》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安康市公安局坚持“严查严处、防治结合”工作理念,严厉打击高空抛物违法犯罪行为,扎实推进小区安全隐患排查、高空抛物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全力守好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一是强化警情处置。2023年至今,全市公安机关共接报因高空抛物引发的110警情389起,全部第一时间出警现场处置,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端问题,其中受理涉高空抛物案件4起,均依法予以处理。
      二是推动小区技防建设。2020年我市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以来,我局大力推行智慧安防小区建设,推动在全市建成智慧安防小区280个,加强高层住宅小区视频监控的加装和改造工作,通过技防手段促使群众规范个人行为。
      三是开展风险排查。充分发挥社区民警职能作用,把发挥公安职能优势与发挥社区党委统筹作用有机结合,会同街道社区积极组织小区物业、居民委员会等各类力量,联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压实物业管理主体责任,推动安全隐患整治到位。
      针对高空抛物违法行为整治,公安机关做了一些工作,但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境:
      一是行为发现难。此类行为往往突然发生,具有瞬时性和随机性,目击者少,部分发生于无监控覆盖的盲区,难以固定证据。
      二是责任主体锁定难。高层楼栋居民多,难以快速锁定具体责任人,尤其是无目击证人时,部分抛物者事后否认行为,或未成年人抛物后监护人推诿责任。
      三是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291条之二规定高空抛物罪属于故意犯,需要“情节严重”才能入罪。但实践中区分“故意抛物”与“意外坠落”属主观,认定难,加之“情节严重”标准模糊,一些案件因危害结果轻微而不够罪,削弱了震慑作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整治高空抛物现象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局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会商,综合施策,推动高空抛物治理工作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守护好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市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衷心希望您继续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并请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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