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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关于合理分配涉农经营主体使用村集体资金分红计算方式的建议
    编号 第210号 办理部门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徐 杰 签发日期 2025-06-15 19:48 发布日期 2025-06-15 19:48 类别 A类
    正文
      自2016年脱贫攻坚战开展以来,我区为了有效带动贫困户增收、实现按期脱贫摘帽,把涉农经营主体申报本应无偿扶持企业的项目资金以拨改投的方式投资到涉农企业、资金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按6%(脱贫攻坚结束后比例有所调整)比例分红给在册贫困户,脱贫攻坚结束后分红给村集体经济,为我区贫困户增收、按期脱贫摘帽起到了极大作用,脱贫攻坚结束后转入乡村振兴阶段,涉农经营主体使用村集体经济资金分红政策依然延续,为壮大村集体经济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涉农经营主体使用村集体资金分红计算方式存在以下问题,不利于涉农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一是当初为了完善项目申报资料,按要求在企业报送申报资料时就要求企业与资金所属村集体签订了入股分红协议,资料上报后资金往往滞后才能到企业账户,有的资金甚至是年初签订得资金入股协议,资金年底才到企业账户,然而部分镇办在核算村级相关入股资金年度分红周期时按协议签订日期作为起始日推算到次年的对应日期作为企业年度应分红周期,导致很多企业在没开始使用资金时就已经背负了分红(通俗点说付息)负担,甚至是年初签的协议年底资金才到账就得担负一年得分红(通俗点说付息)义务,对企业有失公平,为不平等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抵触;二是当初政策是涉农经营主体使用入股分红资金规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分红比例为2%,用于流动经营资金得分红比例为不高于6%,由经营主体与镇办、村集体协商确定,脱贫攻坚结束后21年经过第三方公司审计核查后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原分红比例为6%调整为3%,但部分镇办同时将原分红比例为2%得基础设施部分也上调到3%,基础设施建设是留在地方的永久设施,是服务于产业得基础,本应是政府无偿补助建设的,企业无法带走,将此部分上调到统一3%,企业不同意也无法,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资金已经使用,不同意就得退还资金,政府有违背于当初的政策诚信,为单方意愿,有失政府诚信,涉农企业意见极大,特此建议:
      1.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实事求是的精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以政府文件形式明确涉农经营主体使用村集体经济资金的年度分红周期应以资金到账日期作为起始日到次年的对应日期为年度分红周期。
      2.对涉农经营主体前边按协议签订日期作为年度分红周期起始日已经兑付分红资金部分,从协议签订日到资金到账日期间周期得分红资金予以核算,抵消涉农经营主体在后期的应分红资金额度。
      3.明确各镇办后期续签涉农经营主体使用村集体经济资金入股协议得统一签订日期,不得随便变更,避免后期计算入股资金年度分红周期时间误差。
      4.奖扶类项目资金政府已明确不属于村集体经济入股分红资金,对部分前期奖扶类项目资金已按分红周期分红过得资金予以核算,用以抵消该企业其他应分红资金的分红,减轻企业得负担。
      5.按21年第三方核查评估结果,确实是用于基础设施部分的资金分红比例仍然按原政策2%的比例执行,调整到3%比例后已分红的资金多出得1%用于抵扣后期的分红资金,维护政府诚信。
    回复
    潘建龙委员:
      感谢您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合理分配涉农经营主体使用村集体资金分红计算方式的建议》(第210号)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农村生活富裕的重要途径,推动乡村振兴的坚实基础,也是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农村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的必要条件。合理的集体资金使用收益分配制度有利于涉农经营主体发展,提升经营主体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的积极性,更能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壮大。 
       在全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我市涉农经营主体扮演着关键角色,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整合资源,激活发展动能。涉农经营主体(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能将农村分散的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资源集中起来,通过规模化、专业化运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创新模式,带动产业升级。涉农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合作社 + 农户”“企业 + 村集体”等合作模式,推动农业产业链延伸。比如,农产品加工企业可联合村集体建设种植基地,实现“生产 + 加工 + 销售”一体化,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引入电商、乡村旅游等新业态,拓宽集体经济增收渠道,让农村产业从单一农业向多元融合发展转型。
      (三)经营主体凭借技术、管理和市场渠道优势,成为农村产业的 “领头雁”。涉农经营主体带头推广标准化种植技术,打造品牌农产品,帮助村集体打开市场。带动集体经济组织融入现代农业发展体系,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四)反哺农村,完善公共服务。涉农经营主体创造的集体经济收益可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修路、改水)、教育医疗投入等,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乡村振兴从 “产业兴旺”向“生态宜居、治理有效”延伸。
       为规范涉农经营主体使用项目资金,实现经营主体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发展实现双赢。下一步我们重点做好了以下工作。 
     (一)用好相关政策措施,从源头规范经营主体使用集体资金。严格落实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在充分调研涉农企业的真实需求的基础上,用好用活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同时,促进我市涉农经营主体持续发展。
      (二)督导汉滨区严格落实公益性资产的移交工作,减轻涉农经营主体经营负担。指导汉滨区严格落实《汉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汉巩衔组办发〔2024〕23 号)文件要求,及时将涉农经营主体使用农村集体资金项目扶持经营主体形成的公益性资产按程序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后涉农经营主体不再支付使用费,切实减轻经营主体经营负担, 维护合法权益。 
      (三)全面落实核减纯奖补类资金政策,增强促进涉农经营主体发展能力。督促汉滨区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汉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汉巩衔组办发〔2024〕23 号),关于对汉滨区行业部门下达的2017 年和 2018 年现代农业园区和航母园区奖补资金的纯奖补类资金核减的意见。及时将把行业部门下达的2017 年和 2018 年现代农业园区和航母园区的纯奖补类资金,从“三变”改革资金中剔除。涉农经营主体使用纯奖补类资金不再支付使用费进行分红,切实减轻涉农经营主体使用资金支付费用压力。
      (四)依据使用集体资金实际情况,重新签订合同,维护合法权益。我们将加强工作督导,持续加大问题合同整改力度,要求有关镇(办)村对涉农经营主体使用集体资金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就合同起止时间,使用资金数量和支付费用标准、支付形式等事项,和涉农经营主体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合同,维护涉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五)协商解决集体资金使用费,促进农村集体和涉农经营主体双方共赢。指导汉滨区农业农村部门协商解决问题,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促进农村集体和涉农经营主体双方共赢。一方面主动和涉农经营主体及时沟通,了解当前经营困难,兑付分红资金压力大的问题,双方协商处理,对属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后产生的分红资金,重新协商分红比例,减轻涉农经营主体分红支付压力。另一方面协商处理2023年已分红资金问题。对已经按照原签订合同的分红比例,将 2023年度分红资金兑付到村集体的经营主体的,如果年度分红资金高于现行最低标准的,超出比例部分可作为 2024 年度预收分红资金处理。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和意见,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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