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的通知》(陕环执法函〔2025〕122号)要求,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
以下情形不受上述频次上限限制:
1.根据信访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
2.经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线索确需实施现场核查的;
3.对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D级的企事业单位和非现场执法平台赋红码的企业,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的;
4.依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需要落实管控措施进行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