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纠治随意检查、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高频检查等突出问题,按照中、省、市关于对涉企行政检查(不含转办交办、依线索和申请开展的核查检查等个案检查)实行计划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进行公布,作为本年度拟开展的日常涉企检查的依据。
安康市水利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涉及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 备注 |
1 | 安康市水利局 | 水资源管理(取水许可、取用水活动、地下水)监督检查 | 行政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估。《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其所属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2025年度 | 无 | |
2 | 安康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监理监督检查 | 行政相对人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2025年度 | 无 | |
3 | 安康市水利局 | 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相对人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2025年度 | 无 | |
4 | 安康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相对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2025年度 | 无 | |
5 | 安康市水利局 |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 | 行政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2025年度 | 无 | |
6 | 安康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实施情况、水库大坝安全检查 | 行政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四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水闸运行管理办法》(水运管〔2023〕13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水闸管理和辖区内水闸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运管〔2023〕13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辖区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水运管〔2021〕313号)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本辖区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2025年度 | 无 | |
7 | 安康市水利局 | 河道采砂检查,涉河建设项目、特定活动检查 | 行政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河道、河段防汛责任人,同时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2025年度 | 无 | |
8 | 安康市水利局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行政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2025年度 | 无 | |
9 | 安康市水利局 | 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检查 | 行政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 (十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的监管。要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围和考核内容,建立水电站保障下游生态用水安全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制定重点监管名录,提出重点监管要求。 《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办水电〔2020〕204号)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2025年度 | 无 | |
10 | 安康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相对人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三)...(四)...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412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专业领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健全并落实本专业领域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指导本专业领域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监督〔2022〕326号)第五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2025年度 | 无 | |
11 | 安康市水利局 |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检查 | 行政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2025年度 | 无 | |
12 | 安康市水利局 | 水资源调度监督检查 | 行政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2025年度 | 无 | |
13 | 安康市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监督检查 | 行政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2025年度 | 无 | |
14 | 安康市水利局 | 城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 行政相对人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2025年度 | 无 |